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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