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 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