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三条 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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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