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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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