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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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