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