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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