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第二十二条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