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