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第二十一条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