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条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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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