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