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第十八条海关可以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