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第十七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