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