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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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