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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