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