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制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