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主管海关受理后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制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