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