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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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