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三)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三)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