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