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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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