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