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第十六条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六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