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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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