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