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七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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