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