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