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第四十四条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