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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