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