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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