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第四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 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