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 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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