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电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电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