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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