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