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