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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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