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协调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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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