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协调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协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