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互联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已设互联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已设互联点单方面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事先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交拟变更的方案,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启动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应当在七个月内完成。改造工程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