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督促解决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互联工作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督促解决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互联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