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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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