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