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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