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互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根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互联技术方案,在各自的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并协同组织互联测试,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 第五章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互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根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互联技术方案,在各自的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并协同组织互联测试,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 第五章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