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互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根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互联技术方案,在各自的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并协同组织互联测试,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 第五章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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