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应向对方结算的费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应向对方结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