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应向对方结算的费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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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