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二十条

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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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