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二十条
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