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