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十九条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下同)的建设、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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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