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十八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的,互联传输线路的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的,互联传输线路的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