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十六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互联点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