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第十一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