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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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