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