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