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