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