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