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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