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