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