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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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